乞丐在潮汕方言中称为“乞食”或“老乞食”,通常衣衫褴褛,蓬头垢面,持瓢托钵行乞于门庭街市。乞食有“原生”和“职业”之分,原生乞丐是临时性的,由于突然变故陷入生存绝境,不得已而行乞求食;职业乞丐是长期性的,大多数并非因贫而丐,而是以行乞作为职业。职业乞丐成分非常复杂,其中不少常与社会上的流氓地痞、黑势力有着种种瓜葛,往往是披着乞丐的外衣,干着坑蒙诈骗、强求勒索的勾当,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现存的清代潮汕地区碑刻资料中就有许多关于乞丐问题的记载。如乾隆三十九年大埔县漳溪上村、中村、沙坪等地的《遵示勒石》载:“漳溪等处,界连饶邑,有外来麻疯及壮年乞丐赤汉结党成群,强梁已极……精壮流乞肆行强乞,及盘踞宫庙,潜行偷盗,更有一般癞疾之丐冲家赖诈。”
    道光六年饶平县凤凰社乡的《奉府县花轿碑记》载:“情因饶属娶亲一事,新妇所坐小轿,皆由县城东南门夫头定价扛抬。各乡村复有巨族棍徒,由东南门夫头转纳夫价,自为一乡之夫头。其势愈横,多方厚勒……不遂所勒,烂丐成群截路凌辱,拥门吵闹。”
    光绪二十四年揭阳县军田乡蜈蚣围乡《奉宪严禁碑》载:“轿夫头役乞丐癞民,每遇到民间婚丧等事,任意勒索,最为地方陋习……结党成帮,强索硬讨,阳乞阴盗。凡遇婚丧,谓必由伊指轿扛葬,不论贫富夭寿,必索重资。”
    从资料可以看出,这些横行乡里的恶丐,一般都具有群体性,通过“烂丐成群”或“结党成帮”,有时作为犯罪的主体,有时则以帮凶的什么出现,进行“强乞”、“勒索”、“盗窃”、“敲诈”等为害百姓的行为。有的甚至勾结官府,欺压百姓。如饶平凤凰曾姓,“欲娶新妻,先献轿价银四元与夫头,系附县大族黄虱母、黄炎,必欲勒银十余元,否则从匪吵扰。无何,赴县主呈明,新妇不敢坐轿,自己步行,并恳出示禁阻滋扰。蒙县主出示严禁。殊夫头厚赂县丞,秘不发示,专为九月十六日乡内娶新妇,唆轿夫乞丐数十人,至家大闹,勒还夫价而后已。”(道光六年《奉府县花轿碑记》)
    强乞强丐,危害社会治安,扰乱村民生活,已然成为清代潮州社会之毒瘤,地方政府及乡民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考察有关的碑刻资料,地方政府对于乡村乞丐的管理,主要是由府县主官负责,通过颁布有关地方规章用行政手段进行具体管理。据揭阳县军田乡蜈蚣围乡《奉宪严禁碑》载,为解决军田乡蜈蚣围乡轿夫、烂丐勒索婚丧扛榇之事,揭阳县令亲自出示严禁,“谨遵示谕,敕石头永远遵守。如敢再踵前弊,画界藉勒,结党横行,一行察出,必从严惩办,绝不姑宽。各宜谨遵,勿违。特示。”
    地方士绅作为基层管理的重要力量,在推动乡村乞丐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当时不少管理乞丐的告示都是在他们的陈情、呼吁下颁布的。清代道光九年达濠东湖岭两雨亭的《禁示》碑就明确记载了乡绅为杜绝外方乞丐占据雨亭,维护一方安宁而做出的努力。东湖岭古道位于濠江区达濠街道青林社区与广澳街道东湖社区交界处,是达濠埠通往东湖乡最便捷的通道。“窃招收都地处滨海道路骑驱,惟东湖岭路山高岭峻,年久损坏,乃系通衢商旅往来之区,历年以来人烟丛杂牛马辐辏。一逢久雨浪,唯堪非持无以便行人,唯黑夜有损当值夜巡。乡人乐善绅士愿解囊捐金倡修此地道路,遂建上下岭两雨亭施给茶水以为寒暑行人歇息之处。约各踊跃捐题共成嘉举,益已兴工筑修。但恐不该棍徒籍端滋扰有碍功程,又恐外方乞丐烂匪在该上下岭两雨亭住宿致事端”。为此青蓝乡职员李廷铭、生员徐维祺、东湖上下乡耆老林笃香、李文喜联名呈禀官府恳准给勒石以安行旅。潮阳县招宁分司据此合行出示,“勒石严禁如此,示谕所属来往诸色人等知悉。自示之后毋许外方乞丐以及烂匪棍徒人等在该上下两雨亭住宿、有碍功程、致扰来往商旅,倘敢故违许该做近乡村约保人等□赴本分司以凭严究详办,决不姑息,各宜禀遵毋违特示” 。正是在地方官府和乡绅的共同努力的配合下,以立禁示碑的方式打击乞丐群体的犯罪行为,维护了潮州乡村的社会秩序。
    随着时代的变化,职业乞丐依然存在,像清代那种结党成群滋扰社会秩序的恶丐现象已经很少出现,更多的是多元化的手段博取同情。潮汕的老一辈在哄骗小朋友时,还经常说道“老乞食偷抱孥仔”、“等下客(给)老乞食偷抱去”等“恐吓性”话语,这也许是当年乞丐问题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民间记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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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摘自“汕头日报”2016、10、16
作 者: 陈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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