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宅内外的潮汕姿娘 最新 图1张

    在潮汕地区,虽然男性移民和通商口岸提供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和新的职业空间,然而在宗族和商业的领域,不仅没有提供女性踏出闺闱的门栏,男性父系权威的思维可能不时地制限女性踏出闺门的可能性。“出阁”,中国女性必须等待社会结构的基本改变。
    19世纪以来,潮汕地区产生了很多富裕的华侨家庭。根据末广昭的研究,20世纪初曼谷8个最大的米砻商人中有六人来自潮汕地区。香港的乾泰隆在曼谷的联号黉利以及元发行的联号高满华是其中的两家。
    乾泰隆的资料中,没有太多关于家族中女性的记录。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零星的资料中窥探女性在华侨商人、商业的角色。我们尝试分两方面说明:
    大宅里的女性
    香港政府档案保存了一份陈立梅在高等法院存案的遗嘱。陈立梅是乾泰隆创建者宣衣的孙、曼谷联号黉利的东主,以及乾泰隆在1920年代的注册东主。这份1927年6月24日的遗嘱中,注明“……我的二妾丁氏彩菊,有子早殇。若我死后,她返回汕头并过继一子,则遗嘱执行人应付与她叻币五万元。待该子二十一岁,氏则应将该项交付。取得该项后,此子并不能再对我的资产有所他求。我并指令我的儿子们尽所有力量帮助二妾过继一子。”乾泰隆陈氏在家乡前溪拥有多座“驷马拖车”风格的巨宅。所说居住在内的大部分为妇孺、下人和管家。包括立梅在内,很多陈家的男性成员都是在国外出生,1949年以前,他们在家乡受教育,立冠才离乡。乡民的传说,陈宅的妇女深闺简出。即使每年年初游神时,神舆也是扛抬到大宅内受陈家妇孺参拜。
    对离乡的华侨商人来说,家乡也许是缺乏持家、商业能力的妻子(妾)的安身之所。对乡民来说,陈家的巨宅、牌匾和疏离社区的生活等等,在显示华侨商人在家乡的女性,纵使拥有资本,也只是活在围篱里的人物。她们的地位,是依附在离乡男性建筑的华厦里的。
    商业世界中的女性
    乾泰隆在1975年注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从公司的章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这是一个根据宗族原理建立的商业机构。根据公司章程第3b条,公司的股份不能转让与外人。第35条进一步规定成员的先买权,股份只能在成员之间转让。因此,公司无疑是建基于父系思维的基础,女性并不能正式的拥有公司的股份。然而,从私藏文书中,我们发现女性成员在正式拥有股份的男性成员的帐户下,拥有她们自己的私人账户。也就是说道,这些女性是商业机构内部的资金拥有者。这样的制度,到1988年才有所改变。在1988年,也就是乾泰隆创立的130周年、正式注册成为有限公司之后的第13年,乾泰隆才修订公司章程,容许家族里的女性,例如女儿、孙女儿、母亲和姐妹等可以正式的拥有股份,成为注册的股东。
    另一方面,假如商业是个人和妻子共同建立的话,女性和她所生的儿子便能掌握控制和决定权。从陈守明的遗嘱中,我们可以发现公家的商业(乾泰隆、黉利)是所有男性子孙共同分享的。至于他和妻子通盆在曼谷共同设立的生意,只有通盆所生的孩子才能分享。通盆也拥有这些商业机构的控制权。如乡村地域社会一样,乾泰隆的商业世界反映了女性只能掌握家族范畴的管理和决策权。公家的生意,就如承祖的土地财产一样,女性鲜有主宰的权力。在公共的领域,她们只是在里面的、幕后的财产拥有者。
    研究中国女性的作品,一般会强调女性相对于男性的从服地位。然而,从乾泰隆及其联号的档案资料,我们不难发现虽然社区对女性的命运有一定的假设,女性对自己的命运可能并不如想象的柔弱和无力。很多研究者已经指出假如赋予特殊的环境(如在宫廷或丝织地区),或者社会动荡的时候,女性可以冒起成为教师、宗教领袖或独立自主的经济人。本文尝试从另一角度,指出在潮汕地区,虽然男性移民和通商口岸提供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环境和新的职业空间,然而在宗族和商业的领域,不仅没有提供女性踏出闺闱的门栏,男性父系权威的思维可能不时地制限女性踏出闺门的可能性。“出阁”,中国女性必须等待社会结构的基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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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摘自“汕头都市报”2016、1、26
作 者: 蔡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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