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曲民俗。1949年前,潮剧剧班实行童伶制。童伶是卖身的,穷家的孩子10岁时卖给班主,要到18岁才能离开。卖身契上写明“在此期间,若有不测之事,各安天命,与班主无关”。
    童伶学艺不刻苦,演出有差错或违犯班规,都会遭受毒打,刑罚种类有十几种。有一种叫“抄公堂”的,如果某个童伶演出出错,全体童伶都到后台戏神“田元帅”坛前跪着,由打鼓先生逐个责打。童伶离开戏台和宿舍,都要列成队伍,统一行动。就连上厕所也有规定时间,晚饭后,他们就像一群鸭子一样被赶去上厕所。吃饭一样有管制,在台上吃饭时,演主角的居台中,配角在其周围,杂角在外沿,排列有序,一律蹲着吃饭。一般只能吃上粗菜和稀饭。
    更为残酷的是,班主为了推迟童伶变声期,阻止童伶发育,一年只准童伶冬夏各洗一次澡。其余时间,无论大汗还是天热,都只能用面巾揩拭身上污垢,好多童伶身上因此长满虱子和疥。为了防止他们逃跑,出入一律排队,着红衣,留一根辫子。
    童伶的演出任务很重,年节游神,往往是连日连夜,通宵达旦。许多童伶几天下来,眼睛都肿得只剩一条缝,为了煽情掉泪,做苦戏时还要在眼睛上擦药油。晚上只能住宫庙戏台。
    1924年,东征军进入潮汕,童伶生活才得到改善,并获准沐浴。但童伶制的真正彻底废除,还是1949年以后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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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广东民俗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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