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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民俗。20世纪50年代前一些乡村往往在宫庙庵堂处设有“善社”,负责收养弃婴、收殓埋葬无主死尸以及修桥铺路、施药施饭等善举,经费主要由公家和华侨、殷富者捐赠。但其间多掺入一些闲散游民和不务正业者,借行善为名,宣扬迷信,挪取善款,贩卖婴儿等。1949年后“善社”废止。民间福利由各级民政部门管理,有些乡村设立“儿童福利会”、“孤儿院”、“敬老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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