婢女,亦称“女仆”“婢仆”“仆妾”“丫鬟”等,旧时,那些有钱人家均有使用婢女的习惯。婢女不但可以负担大部分家庭的家务,服侍主人日常的生活起居,亦可借此衬托主人的身份。婢女还可以买卖,主人甚至对婢女有终身约束权力。一句话,婢女已然成为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任意买卖或典押婢女,也有权决定她们的婚嫁。在潮汕,旧时同样存在着有钱人家使用女仆的习惯,由此也就常常出现一些人性闹剧。这不,《岭东日报》就曾不时刊登过此类闹剧:
    淫行知惩
    光绪二十八年,潮汕某地,有一位家境富有的秀才。他家在某处开了一间布店,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创建一间染坊,染坊旁边还辟有养鱼的池塘。某日,其女家因事令一女仆来到秀才的布店,秀才见女仆青春美貌,一见而动心,便对女仆说,明天来染坊拿鱼。
    第二天,秀才早早来到染坊,先把染坊里正在做工的工人、伙计人等一概支开,只剩下自己一人等待女仆到来。过了一会,女仆果然来到染坊门外扣门,秀才赶紧开门让其进入庭院并急急把门关好,转身便对女仆动手动脚。女仆见四下里没有一人,庭院内外均静悄悄,亦就半推半就。突然,庭院的树上传来噗嗤一笑,把秀才和女仆都吓了一大跳。原来,秀才在支开伙计时,忘了树架上还有一位工人在干活。女仆很快清醒过来,大声呼救。女仆回到家里,便对其母说秀才调戏了她。女仆母亲听后,怒气冲冲,连日到秀才的布店吵闹。秀才只得叫来调解人,让其给女仆母亲几十银子,才平息了一场风波。秀才的行为亦因此常常成为人们闲时谈资和笑柄。
    买婢须知
    在现今,买卖人口当然是法所不容,但在清朝末年,买卖婢女却被视为正常。只不过,若是买到被人拐卖来的,就比较麻烦了。
    光绪年间,汕头埠德兴市经营杂货店的店主某甲,嘉应人,在汕头经商已经足足有三十年了。六月间,经镇邦街一媒婆介绍,从一位陈姓的人那里买了一年方十四岁的婢女,某甲付给了陈氏六十余元,遂将该女带回家乡,准备许配给自己的儿子为妻。
    镇平人李丙在海阳县塘湖市开薙发(即理发)店,自子及孙也已经有三代人了。一天,李丙突然来到汕头并到甲经营的杂货店找某甲,向某甲索要那位婢女。称该婢女是从两岁时,他买来做童养媳的,两个月前出街购物不知去向,四处访寻,才知道被陈氏拐骗来汕头卖给甲。某甲亦向李丙说明他是从陈氏手里以六十余元的价钱买来,已经带回家乡,准备给儿子完婚。李丙得知这个消息,特地找到嘉应某甲的家乡,找到住在那里的亲戚,向当地的局绅说明情况。局绅即跟那婢女面谈,知道婢女确实是被人诱拐后被某甲误买。
    核实事情真相之后,李丙又来到汕头,到处寻找调解人,希望让某甲交人,至少也得让甲先写限期交人的保证书。而某甲则一面说是媒婆害他,一面说要交人可以,但李丙得补还他买婢女的银子。媒婆则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说她只是撮合,两边的事她什么也不知道。眼见两相推诿,公亲也谈不拢,李丙只好准备具文到澄海县衙控告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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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摘自“汕头特区晚报”2016、4、10
作 者: 曾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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