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乙任揭阳知县时间说》(载《潮汕文化》2月13日第182期)作为《潮汕文化》进人新世纪新栏目的开篇,颇引入注目。阅读之后,觉得该文不但匡正不了历史,反而有误导读者之嫌。
    《孙》文辨析的问题,一是宋代揭阳县的建制何年恢复?二是揭阳县首任知县是谁?三是孙乙何时任揭阳县知县?
    关于揭阳县恢复建制的时间,《孙》文罗列了两条史料:“宋绍兴三年……恢复揭阳县建制。”(《京冈志》)“绍兴八年复置揭阳县……” (1993年版《揭阳县志》)还有两种没有注明出处的说法,“重建揭阳县的时间是宋徽宗宣和三年,绍兴三年又撒销了……等到十年才又恢复。”(见第三段)“恢复揭阳县建制,是宣和三年。”(第五段)这样一来,复县时间就有四种说法:绍兴三年、绍兴八年、绍兴十年、宣和三年。究竟应是哪一年?文中却没有一个明确的交代。
    揭阳县的首任知县是谁?《孙》文说:“各种地方文献,都称孙乙为揭阳县首任知县。笔者对此没有异议。”但在第五段却特别指出“{在孙乙之前)按理已有两三人就任揭阳知县,只是史书缺载,这样说来,首任揭阳知县就肯定不是孙乙而为别人。”到了第六段,“笔者”又连忙宣称:“但是,我以为孙乙又确实是首任揭阳知县。”既然“没有异议”,又何必“特别指出”?“肯定不是”才脱口,立即又说“确实是”。叫人不知听信哪一句话好!
    关于孙乙何时就任揭阳知县,得先从他何时考中进士说起。清乾隆《揭阳县志》只说孙乙是高邮进士,没有涉及他中进士的时间,和“徽宗朝进士”没有矛盾,不存在什么“误把‘宣和’作‘绍兴”’的问题。《孙》文却认为刘业勤弄错了孙乙中进士的年份,“误把‘宣和’作‘绍兴’。”于是先宣布孙乙“考中进士是宣和三年,而不是绍兴三年”。(没有人说过孙乙是绍兴三年进士。)进而用“我说”的口吻,宣布“孙乙是宣和三年就任揭阳知县”。按:赵佶(徽宗)在位25年(1101—1125),用了6个年号,其中“政和”历时8年,“宣和”7年。何以见得“徽宗朝”就一定是宣和三年?古人写文章是不加标点符号的。王慎中文章中“宋徽宗朝进士任揭阳县令”可以标点为“宋徽宗朝进士。任揭阳县令。”前一句是孙乙的出身(学历),后一句是孙乙的官阶。这两回事,没有必要发生在同一年。中进士的年份和当县令的年份需要分别考证,不能把他中进士的年份说成他就任县令的年份。孙乙揭阳县令的任期,如果从绍兴三年至八年,(九年已由曹某接替),历时6年。如果从宣和三年至绍兴八年,则长达18年。原说似较可信。孙乙的后代对其先祖“开基揭阳的时间”浯焉不详,如果连年、月、日都“记得准确无误”,也用不着几百年后的人去“为之说”了!
    《孙》文在陈述史实、折算纪年和用字造句方面,还有地方,如:
    “宋绍兴三年……恢复揭阳县建制”(第二段)。
    “至绍兴二年(1132年)撤销”(第五段)。
    “据孙氏办公玉帛”应为“距孙氏在玉帛办公”(第八段)。
    究竟是“刘业勤的粗心”、历代《志书》的“以讹传讹”,还是彭文的理解有误,望读者和专家学者们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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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逢看湖山便忆家》
作 者: 张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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