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的潮剧班,实行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和奴隶式的童伶制,艺人在戏班的地位、称呼、待遇各不相同。

  旧戏班的等级,大体如下:

  戏爹 即班主,多为地方有财势的士绅,他们“缴戏”(即办戏班)的目的并非都为了赚钱,有些是为了炫耀自己的地位。如旧国民党政府潮安县县长、土匪头洪之政,就参予办几个戏班(有些是班主为倚仗他的势力而送股给他的)。班主对戏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任意糟踏艺人(尤其是童伶和女演员)。

  大簿 班主在戏班的代理人,类似经理之职,负责戏班的日常管理和演出业务。戏班的各项事务和人事(包括买卖童伶),除重大的要经班主同意外,都由大簿经手处理。其地位仅次于班主。

  先生 即集编剧、配曲、导演于一身的教戏先生。有的还兼任打鼓,有的则只担负配曲(包括教唱)和排练(导演);单纯编剧也称先生。教戏先生要熟练掌握潮剧各种曲牌、板式、唱声、表演程式等,一般自己要有几出拿手好戏。教戏先生在戏班中艺术地位最高,也决定着戏班艺术水平的高低。他负责对童伶的培养和赏罚,是对童伶实施刑罚的主要执行者。徐乌辫、林如烈等是著名的教戏先生,徐曾因虐待童伶在南洋被所在国驱逐出境。

  师父 也称“额头”,一般是具有一定艺术水平、自由身份、受雇于班主(以合约的形式)的艺人。即童伶在卖身期满后,学得一定行当艺术,开始以工资的形式受雇于其他班而具有师父资格,谓“过班师父”。有些半路出家的、有独立艺术活动能力的也称师父。师父阶层为戏班的艺术支柱,其地位也因艺术水平和名声的不同而异,有所谓“大个师父”、“役头大个”的,其地位有时可以与大簿、先生抗衡。他们也可以任意侮辱和刑罚童伶,但有时也可对受罚的童伶向先生讨情。

  师父通常包括如下行当:

  打鼓 即司鼓,包括头手和二手打鼓。
  弦脚 即音乐人员,包括头手(二弦)、二手(三弦)和其他音乐演奏人员。
  “四柱” 即演员中的乌面(花脸)、老丑、老生、老鹅(老旦)四个行当。
  武师 具有一定编排能力的武打演员。
  打杂 也称“梳头”,负责化妆和靴鞋的后台人员。
  大衣 也称“管箱”,负责管理服装的后台人员。
  头盔 负责管理头盔、帽和道具的后台人员。

  老戏 即所谓“老戏师兄”。童伶在期满后由于学戏不成而留原班工作的称老戏,他们虽具有人身独立的资格,但因只能担任一些次角、杂角或“武脚”(武打演员),因此在戏班中的地位只比童伶高。他们也欺凌童伶,有些资格比较老的老戏,有时也敢与一些师父抗衡。他们由于与本班有密切关系,因此先生和师父有时也不得不尊重他们。

  亲丁 由班主雇来管童伶的人员。亲丁的职责主要防止童伶逃跑或受外来干扰。有些亲丁还担负戏班的保卫和打手,对童伶实施刑罚。有权势的戏班亲丁,出门还带枪。

  伙头 即炊事。负责戏班的饮食,一般不介入戏班事务。但因其在日常生活上占有特殊位置,因此也受到一定的尊重,在戏班“抄公堂”(即对所有童伶鞭打)时,有时可以向大簿或教戏先生“讨保”(说情)。

  戏仔 即童伶,是戏班中的最下层。童伶—般演生(小生,个别老生仔)、旦(花旦、青衣、乌衫,个别演介于青衣、者旦之间的夫人角色)行当,以唱为主。

  童伶制有如下特点:

  卖身 童伶多因家庭贫苦而卖身戏班,民谚有“父母无修世,卖仔去做戏。”童伶卖身年龄一般在10岁至15岁左右,身价有数十元至数百元不等,或以数斗米至数担谷计。卖身期限为7年10个月,据老艺人反映,余下二个月可以给他们找新的班主,实际为8年。但为何定此年限则不得而知(有一说是以变声期为限)。

  童伶制是旧戏班最落后、最残酷的奴隶制度。童伶卖身时要由父母立下卖身契,除写明价钱、年限外,还要写明其生死与戏班无关。童伶卖身后就失去人身自由,行动、大小便都要由亲丁看管,就连父母来看望也不让相见。班主为使童伶延长更声期,千方百计控制其发育,包括不准洗澡、控制饮食和睡眠等。童伶一律集体行动,留长发,一色蓝衣服,就像一群小囚犯。

  学戏 童伶多不识字,因此要靠教戏先生逐字逐句教习强记。教戏先生教戏时,手拿藤条,稍不如意,就捅、打。童伶学戏,要靠他的天赋,天赋较好的,挨打的次数就较少些。稍长学艺,就要正式拜师。拜师要烧香磕头,敬师如父母,但稍不如意,也要挨师父骂打,有时挨教戏先生骂打后,还会因不为师父争脸而再受骂打。童伶不能偷看师父们演戏,有些好的动作也只能偷学,如被发觉,也要挨骂打。童伶就是在骂打中学会各门表演艺术,因此谣谚谓“戏人贱骨头,无打不成戏”。

  刑罚 童伶经常要受各种刑罚。据正天香潮剧团对老艺人的调查统计,对童伶的刑罚多达30多种。戏演不好受打是不在话下,有时演得好台下喝彩也要挨打,意为防止骄傲。

  戏班经常要“抄公堂”,“抄公堂”时几乎所有的童伶都要挨打。如发生事故(如逃跑、偷睡、演错等)则当事者重汀,如戏演不好或斗戏斗输连主要角色也要重打。

  童伶在演出时在台内只能站不能坐。

  对童伶的刑罚,较通常的是打脚腿(童伶出身的演员也叫“打脚腿出身”或“苦班出身”)、打手掌、夹手指、撑眼皮、锁笼脚、罚跪等,而对于不堪虐待而逃跑的童伶,一旦被抓回,所受的刑罚就更残酷。有的连续几天被吊打;有的捆绑后锁在箱笼中,不给吃饭,更有甚者用刀割破屁股沟,撒上盐,使之痛不欲生。对童伶的刑罚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为了使其能继续演戏,不能伤其面部或断其手足。

  建国后,取消了童伶制,烧毁所有卖身契,旧戏班的等级制也逐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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