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碑探密——从一块示谕石碑看晚清潮汕乡村的治安管理 最新 图1张

    2012年,海丰文史作者陈宝荣先生发表了题为《广东水师提督方耀海陆丰纪事》的文章。写作者在十几年前的一次考证羊蹄岭古驿道的田野调查中,在“清代杨安都赤石约与梅陇约交界的岭顶发现了一块记事石碑。碑文从右至左阴文竖刻:‘署海丰县正堂葛奉 为提督方宪、潮嘉道德、署惠州府夏示谕 赤石约南至羊蹄岭顶沈坑、墩钟、牛笏、茶亭等案惟该乡约是问 光绪十三年四月立’。”在“接下来几年,我们又在海丰东北部的西坑约与高沙约,以及海丰南部的梅陇约与石塘约等两处交界的山岭古道上,发现了同一年代相同类型的石碑。广东其他府县是否存在这类石碑呢?暂时还没有发现。”
    实际上,像这种类型的示谕石碑现在潮汕地区也是有所留存的,已知的有揭阳市揭西县的钱坑镇和东园镇月湄乡。只不过这种石碑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月湄乡的碑文保存较好,字迹清晰可见,从右到左阴文竖刻着:县正堂示,现奉镇、道、府宪谕,饬查明所属各乡界址,责成分管,以靖地方等因。兹查月眉乡自东至大港口与后寮乡交界半里,西至东坑仔与九肚乡交界计半里界内,如有抢掳等事,惟该乡绅耆是问,合行勒界,以杜推诿,特示。同治十二年六月启。
    石碑示谕的内容,正如陈宝荣先生在文中所说的,“这是一块‘掠贼分界’的责任碑”,当时的知县奉总兵、道员和知府的命令,“在此立碑分界,确定各乡约清剿匪徒的责任”。这两种石碑行文格式虽然不一样,但文义却是一致的。而不相同的是立碑的时间,潮汕的“同治十二年(1873)”明显比海丰的“光绪十三年(1887)”足足早了十五个年头。那么,当时为什么要专门树立这些清剿匪徒的责任石碑呢?这两个地方的石碑到底有没有联系?如果有,为何立碑的时间又会不一样?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清政府朝政日益腐败,社会积贫积弱,地方动荡不堪。晚清潮汕的社会治安状况,正如光绪《潮阳县志》里形容的“抗吞、劫掳、惨屠、活埋者案如山积”再也贴切不过了。1869年的新正过完不久,清政府就决定整顿潮汕的治安问题,谕令广东督抚认真办理。于是两广总督爱新觉罗·瑞麟派遣总兵方耀和他的方营3000多人前往督办,广东巡抚李福泰则订立了办案《章程》八条:别良莠,禁需索,绝械斗,散乡会,查私抽,清田亩,明赏罚,许自新。做为方耀前往潮汕办案的指导规则条例,而实际上方耀此次办案却有自己独创的一套方法——选举清乡。
    选举清乡法是方耀综合历任道、府、县官员的治潮方法再加以改良创新的,其核心在于“选举”。方耀到潮后在每一个县设立保安公局这种非正式的办事机构,使之成为府县级别以下的行政区划和乡村基层非法定权力机构,然后再由知县选举公正的士绅为局董局绅,由他们负责公局的运行。
    具体是在县城设保安总局,各乡都设分局,各乡再选举公正的人充当乡约房族正副。其单个姓氏的村子,要公选出族正、族副,若是该村人口众多的话,还要添选房正、房副;多姓杂居的村子则要公选出乡正、乡副;各大乡或各小乡同归一路的,要由分局的局绅公选出约正、约副。有事发生,必须要由房族正副报告乡约正副,乡约正副再报告分局,之后再由总局禀报县衙。
    这些选举出来的局董局绅和乡约房族正副,他们的责任是必须得配合方耀办案,要主动举报和捆送本乡本族的盗匪和疑犯交由方耀审讯,以便清除“内贼”,如有徇私枉法的士绅,方耀定严惩不贷。这无疑给方耀下县逐乡办案提供了便利,扫清了障碍。正是通过选举清乡,方耀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清理了大量的积案,捉获了许多的著匪要犯,整个潮汕社会为之震动。
    1873年,积案基本是清理完竣,为巩固四年来的清乡成果,方耀提出了四条善后事宜:一是清吏治以服民心;二是肃乡规以除积弊;三是兴教化以端士习;四是整赋税以裕经费。其中的第二条,是方耀专门为强化乡村治安管理而制定的乡规。详细事项是要“按乡按族,划分地段,遴选正派绅耆充为乡约及族正、族副,严定章程责成管束,将会乡械斗、掳人劫掠、霸田发冢种种恶习概行禁绝,某处有犯,即为该乡约等是问,子弟不听约束,准其送官惩处,倘该约正等庇匪玩法,把持公事,立即褫革功名,拘案究办。”
    乡规的制定,让乡村治安管理问题具体落实在该乡绅耆身上。为配合这种乡约问责制,各乡绅耆均得从速明确丈量本乡本族的界址,确定管理范围以杜绝日后异议,然后于六月份在确定的交界地方树立起标识的石碑。这种石碑就是钱坑、月湄保留至今的这些示谕石碑,当时的潮汕每个乡村都有树立这种同一时间的石碑,行文格式也都跟上面月湄乡的碑文(粗体部分)一样。只不过时过境迁,这些石碑能够完好遗留至今的是少之又少。
    树立完这些石碑的两个月后,广东督抚正式向清政府汇报积案清理完竣和四条善后事宜。应该说,这个时期潮汕社会治安经整顿后,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局面,是潮汕经济繁荣发展的黄金时期。在1881年汕头埠潮海关署理税务司爱格尔(H.Y.Edgar)呈送北京海关总税务司罗伯特·赫德(Robert Hart)的1880年度《汕头贸易报告》中就明确指出,在1871年以前,整个潮汕是处于法律失控的状态。直到方耀负责维持这里的秩序,“他做得很有成效,尽管付出了上千人的生命代价,也有很多人怕他而逃往国外。该将军(指方耀)的做法受到强烈的谴责,人道主义者说他的行动常有不必要的残酷性,而他的同党则坚持说,严厉是对付邪恶的唯一办法。时间似乎证明将军的策略是对的,自从那时起时局又恢复稳定,人们生活有安全感,能够集中精力从事土地耕种,荒废多年的田园种上作物,山丘也筑上梯田,韩江口的沙坝也围起来变成绿洲。”
    方耀在清乡办积案中,确实杀了不少人。被剿杀者,有的罪有应得,不杀不平民愤。但也有无辜而遭错杀者。
    1885年,总督张之洞重新整治广东、广西的社会治安时,就要求各地效仿方耀在潮汕的选举清乡法和善后事宜进行整治。此次方耀也被派往海陆丰地区,1886年四月进驻陆丰,十月移驻海丰,于1887年五月结束该地区的整治。陈宝荣先生发现的示谕石碑,正是方耀为强化海陆丰乡村的治安而树立的。
    自方耀创立选举清乡法后,晚清两广地区的社会治安基本是以方耀的选举清乡方式进行整治,而所成立的保安公局,使清政府的社会控制得以延伸到县以下的乡村,清末,保安公局也逐渐过渡演变成近代的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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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摘自“汕头特区晚报”2016、5、11
作 者: 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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