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密晚清时期潮汕两大谜案 最新 图1张

    说起晚清时期潮汕地区的谜案,不得不提澄海杨春英案和海阳苏遇春案。这两宗案子与潮阳郑锡彤案、海阳王三义案共同构成了晚清潮汕四大传奇公案。由于这两宗案子史料极其罕见,一直以来有关文史资料也只能作笼统性的介绍,往往语焉不详,具体案情又不为后人所知,成为晚清潮汕谜案。现在,通过新解读的史料,来还原案件的实情,进一步揭密案件的真相。
    这两宗案子都案发于光绪年间(1875-1908),主角杨春英和苏遇春都有一个共同的身份,都是天子门生——生员,即俗称的秀才。杨春英犯的是聚众抗税,苏遇春犯的则是勒索抢劫。而审讯两人的正是粤军著名将领水师提督、普宁人方耀。获悉案发,方耀亲自带领兵勇驰赴该地捉拿人犯和审判处决要犯。故此,这两宗案子也成为历来唏嘘二人罪不至死,指责方耀办案心狠手辣,草菅人命的话柄。
    光绪朝纂修的潮州府地方志书,未见对这两宗案的记录。倒是民国三十八年(1949)出版的饶宗颐先生总纂、陈学儒先生分纂的《潮州志·大事志》里,简要地记录了苏遇春案并顺带提及了杨春英案,谓“枫洋殷户苏基妹因筑墓为廪生苏遇春所勒劫,案发,军门方耀大索其党,枫洋、鹤陇两乡秀才干连是案者生员十余人,俱拟大辟,将刑,潮(州)嘉(应州)人士具衣冠求赦,乃祗杀遇春,余斥革监禁。又前此事数年,方耀立沙田厂于澄海征收沙田(捐),澄民抗之,生员杨春英以是被拘辱,众不平为罢市,方(耀)益怒,遂入以叛逆罪置之法,与春英骈首市曹者数人,时论冤之。”这条记录是陈学儒先生根据光绪廪贡生、海阳(今潮安)史学家王定镐的《鳄渚摭谈》(未刊稿本)采写的,后世也多是通过这两本书的简要记载来认识这两宗案的。
    中法战争前,广东海防形势严峻,防务空虚。清政府决定加强广东的海防建设,奈何广东地方财政紧张,没有资金可支持海防建设,于是就在全省开征了五项税收作为海防建设经费,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沙捐。
    沙捐的征收,主要在广府和潮州两地,业主多系富户。由于富户不断开垦新沙田,又没上报登记,造成登记在册的沙田数量与实际数量不符,给征收和重新清丈带来不便,很多业主藉此偷税漏税。杨春英也开垦新沙田,他经营的商号为“居合”,故此案又称为杨居合案,或者沙田案。是时清政府委任方耀署理广东水师提督,充任海防全军翼长,办理潮州海防军务。
    不料,杨春英竟然不肯配合重新清丈沙田,带头聚众罢市,抗缴沙田花息,随后还伙同积匪蔡亚柯抢毁了县沙田局厂,以挟制官长。方耀时在海陆丰办理积案,接报后立马赶赴澄海捉拿人犯。审讯中,究出了蔡亚柯之前抢夺奸占、械斗伤毙人命的案子,并且将杨春英的生员功名革除。案件讯明后,方耀随即将主犯杨春英、蔡亚柯等十三人就地正法,其余的从犯蔡延林等分别惩罚发落。
    由于史料极其有限,杨春英的案情缘由显得较为单薄,连其案发的确切时间也不可详知,只是可以根据总督张之洞的奏议,把时间确定在光绪十二年(1886)四月至光绪十三年(1887)五月之间。应该说,杨春英聚众抗税是罪不至死的,这也是人们为他所感到冤屈的,但致命的是他还选择伙同了积匪蔡亚柯去抢毁沙田局厂、挟制官长,跟一个有重大案底的人去共同犯罪,杨春英无疑是作茧自缚,把自己的脖子伸上了断头台。方耀则借势快刀斩乱麻,不顾民众的呼声将一干主犯立即就地正法。
    杨春英案结束的三四年后,发生在海阳的苏遇春案,民众的呼声第一次成为方耀量刑考虑的重要因素,他不得不妥协,这也是方耀自同治八年(1869)铁腕清乡以来面临的最大一次考验,与以往涉案主犯不同的是,这次的十几名主犯都有着廪贡生监的功名。
    光绪十六年(1890)夏间,鹤陇乡富户苏枝妹、苏植荣父子向一邢姓人家买得旧屋一所,用以改造成新屋,且留剩屋子四围的旧屋未拆除。不料枫洋乡“俏房脚”(强房)廪生苏遇春欺苏枝妹为弱房,决意敲诈勒索,串通同乡生员苏海、苏沐春,监生苏朝光,鹤陇乡廪生苏兆华,附贡苏兆祥,生员苏桂茬、苏慕韩,武生苏廷湘,监生苏瑞童、苏喜标,普宁县生员苏景轼等乡绅,捏造苏枝妹的新屋与距离他们不远的元代始祖坟墓同一分金,要求赔礼道歉,其中,枫洋乡索得一千银元,鹤陇乡索得八百五十银元。
    事后,苏遇春仍贪心不足,觊觎起苏枝妹的全部财产,于是谋划抄抢。以苏遇春为首,苏海等为同谋,纠集不明真相的枫洋乡民千余人标贴长红,前往苏枝妹家抢夺财物,苏枝妹举家藏匿不敢交涉,任由其抄抢,财物被抢估值逾万元。
    方耀在广府办案知悉后立即逮捕苏遇春等主犯十几人归案,认为“其凶狠情状无论曾否杀伤人命,而已先有杀人之心,应得杀人之罪”,俱拟就地正法。该案由于涉及到两乡的廪贡生监多达十几人,是前所未有的,一时引起轰动。潮嘉地区许多人士纷纷出面,认为判处太重,各乡的士绅、耆老和民众也是再四的恳求乞恩,希望方耀稍微从宽处理。方耀一时压力倍增,进退两难。要是轻判恐无以震慑犯罪,重判则民众呼声大为不平。
    最后,方耀考虑再三,联合潮州总兵娄云庆、惠潮嘉道顾元勋、知府杨霁做出决定:将主谋苏遇春革除功名并斩首示众,其余的廪贡生监收回县监听候核办,其他参与抄抢的乡民处以律杖十棍,责以自新。同时,将案件判处始末缘由刊印成通告,且全文刊登于报纸,示谕各县各乡诸色人等周知,希望“自后父束其子,兄戒其弟,速自选举房族正副,力惩强暴,共勉善良,大事经官,小事投局,勿得如苏遇春等妄为自取诛戮,以廪生而身陷重辟,即幸免斩决之苏海、苏兆祥等亦监候未能遽释。本案系以绅衿连累烂崽,故轻办附和余党而重辟首恶”。
    其实,两宗案子的判处是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晚清时期由于受到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地方社会动荡不安,械斗、会党和盗匪问题非常突出,地方督抚大员往往被赋予了就地正法的权力。太平天国运动失败后,随即展开清乡运动,潮州自方耀清理后,社会秩序大为好转,但后来方耀调离潮州,各种犯罪活动又死灰复燃。光绪十二年,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新任两广总督张之洞全面开展三路清乡运动,并征得清政府同意在广东另立新条例专门严办械斗案件,规定凡纠众数十人以上的主谋,其买凶伤人,掳虐男妇,焚烧房屋,抢毁资财案件的,无论杀伤几命,均照土匪例不分首从,一律就地正法。方耀正是依照此新严厉条例,对杨春英案和苏遇春案进行重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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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摘自“汕头特区晚报”2015、12、14
作 者: 周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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