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前潮剧实行童伶制。据清末钱塘人王定镐等的《鳄渚摭谈》中便记有:“潮俗缴戏,名为班主,或曰戏爹,而缴白字 (笔者注:即潮剧昔年名称)最为获利。择民之细童,卖身期限十年八年不等。身价数十金不等,全班数十人随师调督之,数月即可开棚。戏班教戏处罚甚严,轻则伤,重则死。在契期之内,其父母不能告诉。大约七、八岁至十五、六岁,契期满,得自由做戏。戏爹者,即劣绅恶棍,否亦得依文武衙门。”这段记载表明当时的封建班主(戏爹)非官即绅,否则也必须依靠衙门,并用酷刑教戏牟利等童伶制详细情况。现将解放后记录下来的吴大师傅(已故)的卖身契约为证:“立佣工契约人揭阳县兆都大青溪村人吴XX,兹因家境贫困,托中向老中正顺香班班主前来雇佣,愿将长子吴大卖入贵班学艺。三面言议,身价纹银二百四十两,期限八年,立约之日起,先过八成,计纹银一百九十二两。其余二成,纹银四十八两,分配于各期限内每年清明、冬至日领取。在期限间,若有私逃回家,应由父母亲自带回,不得异言生端。关津渡口,若有不测之事,各安天命与班主无涉。口恐无凭,立契为据。”潮剧老一辈的艺人都有一纸像索命符般的卖身契。当过七、八年的奴隶,谁的身上都留下不少班主的鞭痕。他们矮小的身材是半食半饿的见证,他们的“桶箍脚”(弯腿)是日以继夜地站在鼓脚帮声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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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潮汕民俗大观》
作 者: 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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